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 admin | 发布时间: 8-2 12:30| 查看数: 15| 评论数: 0|查看更多


在当今这个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侵权的问题愈发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责任到底有着怎样详细的规定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仔细说道说道。

先来说说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这么几类。一是侵犯人格权,像是未经他人允许,把人家的照片丑化后发到网上,这就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还有在网上故意造谣说别人有不好的疾病,损害他人名誉权;以及私自公开别人的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搞 “人肉搜索”,这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二是侵害虚拟财产权益,现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典保护啦,像盗窃他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都属于这类侵权行为。三是侵害知识产权,比如在网上私自发布别人制作的视频,还不标明作品出处,或者私自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网店的标志,这些都是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表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举个例子,假如小明在一个视频网站上,发现自己去年拍摄的视频被小红发布在了上面,那这个时候小红的行为就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小明有权向这个视频网站举报小红,要求网站删除小红发布的视频。在举报的时候,小明除了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外,还得提供小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提供自己早在去年就发布过相同视频的网站链接等。

接到举报或通知的网络服务者,也是负有一定义务的。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接着上面小明的例子来说,视频网站接到小明的举报后,应该先把举报转送给小红,告诉她发的视频被人举报侵犯他人著作权了。之后呢,视频网站还得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自身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处理这个被举报的内容,像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
要是接到举报的网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是要承担责任的哦。收到通知的网络服务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小明给视频网站提供了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之后,如果视频网站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小红的侵权视频仍然在其网站上继续传播,那么该视频继续传播带来的点击量、转发量等导致小明著作权的损害部分,视频网站就得和小红一起承担责任。不过呢,如果在小明举报之前,视频网站并不知道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了小明的权利,并且视频网站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那么举报之前该视频传播给小明带来的损害就和视频网站没啥关系,网站不用对举报之前已经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也得防止有人恶意举报。有些网络商家可能会通过恶意举报其他商铺,对被举报的商铺造成不良影响,来达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为了打击这种恶意举报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网络侵权可以匿名举报,所以很难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但民法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后,权利人在举报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样一来,一旦查出恶意举报行为,就能很快确定恶意举报人,方便被举报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

再看看民法典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那就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某个网站平台明明知道有用户经常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却不加以制止或删除,那这个平台就要和侵权用户一起对被侵权人负责。
还有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也是有权利的。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和细致的,它给网络环境的规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让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网络空间更加有序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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